一次错判,对当事人的伤害是毁灭性的

“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,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。”这句话常被用来提醒司法者:个案裁判的影响,往往超出案件本身。近年来,一批沉冤多年的案件被依法纠正,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,错判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,不会因为法官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而减轻。

对当事人来说,错判首先意味着自由的丧失。无罪的公民被关进监狱,失去的不只是一段时间,还有作为普通人的生活:工作中断,名誉受损,社会关系断裂。即便日后走出高墙,“罪犯”的标签仍可能影响求职、生活和社会交往。为了洗清冤屈,当事人往往要反复申诉、长期等待。每一次递交材料,每一次等待答复,都是再一次揭开伤口。有人走了五年、十年,甚至数十年,直到鬓发斑白,仍在等一句“无罪”。错判的阴影不会因为法官“当时没有恶意”就自动消散;被冤枉者承受的屈辱和困顿,是具体而真实的。

错判的伤害也很少只落在一个人身上。一个家庭的主要成员蒙冤入狱,往往意味着收入中断、子女成长中至亲缺席、亲人长期承受精神压力。为了申诉和翻案,家庭可能耗尽积蓄,四处求告,背上沉重负担。更无法弥补的是时间:岁月在冤狱中流逝,健康在羁押中损耗,有些当事人直到生命终点也没有等到清白。迟到的正义当然珍贵,但被错判夺走的那些年,任何平反都无法原样补回。正是这种不可逆,使错判的后果超出了法律文书所能修复的范围。

错判损害的还不只是个案当事人。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需要长期积累,却可能因为一个被曝光的错案受到严重冲击。公众不可能逐一核对每份判决,但会对无辜者蒙冤的案例印象深刻。人们看到这样的案件,难免会想:如果那个人不是我,会不会有一天轮到我?这种疑虑一旦扩散,就不是纠正一个案件、处理几个人就能立刻消除的。错判侵蚀的是公众对“罚当其罪”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基本信任。

正因错判后果沉重,制度必须作出回应。《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明确,司法责任追究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、有无主观故意、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为核心判定标准。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,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,才被追究司法责任。属于一般过失、办案存在瑕疵,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的,不予追究司法责任。同时,条例实行终身负责,追责对象覆盖审判人员、审判辅助人员以及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,追责范围覆盖立案、审判、执行和审判监督管理等环节。对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,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的,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。这些规定既要求失责必究,也防止过度追责、追责泛化。

这里需要分清两个层面:追责标准回答的是“要不要追究法官个人责任”,错判后果回答的是“司法必须怎样防错、纠错和救济”。主观要件划定了法官责任的边界,保护依法履职、敢于担当的司法人员。客观后果则提醒司法机关,不能因为不追责就淡化错判,更不能因为错判已经发生就怠于纠正和救济。强调错判后果的严重性,不等于主张“无过错也追责”。坚持精准追责,也不等于可以对错判后果轻描淡写。二者应当分开判断,同时落实。

一次错判,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。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毁灭性、终身性的。这句话不是说每个案件都会错,而是说对承受者而言,错判夺走的就是他的全部生活。它提醒每一位司法者,裁判权关系自由、尊严、家庭和生命,必须谨慎行使。司法既要坚持失责必究、追责必严,也要坚持有错必纠、有损必救。依法纠正错案,不只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,也是司法修复公信力必须走的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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