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独有偶,近期,大连银行1.8亿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广泛关注。案中,银行以员工伪造单据、擅自划转资金且已失踪为由,主张“先刑后民”,试图推卸民事赔偿责任,这并非个例。长期以来,不少银行在类似案件中,均以员工个人犯罪为由推卸责任,导致受害储户索赔无门,巨大损失难以弥补。但从近年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,这一推卸责任的“魔咒”正逐渐被打破。
银行以员工个人犯罪为由推卸民事赔偿责任,本质上是不合理的,缺乏法律依据与道义支撑。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,对储户存款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。在大连银行案中,客户经理五年间定期上门递送虚假对账单,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参与资金划转,银行内控体系形同虚设,未严格执行身份核验、交易授权等流程,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,明显存在管理漏洞。最高法最终裁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、法律事实不同,银行不能以“先刑后民”规避责任,正是对银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明确。
再看其他类似案例,宋鹏诉工商银行借记卡纠纷案中,银行以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”的格式条款抗辩,法院认定该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无效,且银行未保障银行卡防伪安全,需承担赔偿责任;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存单纠纷案,银行未收缴被除名员工工作证件,致其用假单据骗款,法院判令银行担责;海南某银行员工用未回收失效公章诈骗,银行因管理过错被判承担70%赔偿责任。这些案例均表明,银行不能将员工个人犯罪作为免责挡箭牌,只要存在管理失职,就需对储户损失负责。
过去,储户维权难、损失难弥补,源于银行强势地位与司法实践中“先刑后民”的不当适用。银行常利用自身优势,以内部管理规定、格式条款推卸责任,而部分法院在“先刑后民”原则适用上存在偏差,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简单混同,驳回储户起诉,使储户陷入漫长等待。
如今,打破银行推卸民事责任“魔咒”的条件已逐步成熟。从司法层面,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和裁定,明确了“刑民分离”原则,如大连银行案中,清晰区分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,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指引;对银行格式条款效力、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更趋严格,压缩银行免责空间。从监管层面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加大对银行合规监管力度,对违规银行严厉处罚,倒逼银行强化内控。从储户层面,随着法律意识提升,储户更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,也更注重留存证据。
未来,要彻底打破这一魔咒,还需多方发力。银行需摒弃侥幸心理,真正落实内控措施,加强员工管理与风险防控,将储户资金安全放在首位;司法机关应持续统一裁判标准,准确适用法律,不让“先刑后民”成为银行免责借口;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,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,及时发现并纠正银行违规行为。唯有如此,才能切实保障储户权益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,让银行推卸民事责任的时代一去不复返。